因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但不结算当月的工资,也不退还入职时所交的1000元违约押金。日前,市民夏女士无奈打进本报热线反映。
夏女士介绍,她于2005年10月应聘到“足宝宝”保健坊做洗脚技师。当时她缴纳了1000元的违约押金,并签署一份为期半年的用工合同。 上注明合同期未到如夏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公司将不结算工资也不退还违约金。尽管觉得不合理,但她还是签了合同。今年3月,因遭到一无理客人的投诉,夏女士被公司罚款500元,于是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却以她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结算她3月的工资和退还违约金,共计2000多元。
11日中午,记者陪同夏女士来到该保健坊。一位姓巫的负责人称,他们当时签署的用工合同是双方同意了的,而他们也只有通过收取违约金及不结算工资等,才能约束员工,并无不合理。
随后,记者将此事向渝中区劳动局反映,监察科一冯姓工作人员表示,该合同中不予结算工资与《劳动法》相抵触,当事人可去投诉登记,调查属实后将责令其结算应得的工资。但《劳动法》中并无对违约金进行约束,当事人可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违约金。见习记者任文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