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溧海)邻里之间为琐事发生纠纷后,一方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其自杀原因是遭到对方名誉侵害,为了报复而将死者骨灰盒放在对方家门口。经过两次调解未果后,双方闹上了法庭。日前,溧水县法院作出了判决。
去年10月15日清晨,溧水县某村村民崔建华推开家门后,发现门前地上竟然放了一个骨灰盒。他想到,一个多月前,村民黄小琴自杀身亡,此前,她曾经和崔建华之妻许美芳发生过纠纷。黄的家人认为,许美芳对黄小琴的名誉侵害,是导致黄自杀的原因。而崔家认为,黄的死是她自己造成的,与崔家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了矛盾。后经过有关组织的协调,直到10月14日,死者的遗体才得以火化。而当天晚上,骨灰盒就被摆放在了崔家的门前。
10月19日,崔家将黄小琴的丈夫邰某告上了溧水县法院。诉状中称,被告将妻子骨灰盒摆放在原告家门口,经常焚香烧纸,导致原告的孩子受到惊吓,学习成绩下降,原告一家不得已暂时搬离该房,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走骨灰盒,清除杂物,赔偿原告财物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鉴于此案原、被告矛盾极大,法院在开庭前组织了派出所、司法所、综合治理办和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到原、被告所在地进行了两次调解。后原告方提出了几个要求:原告方一次性补贴被告方6000元;被告方立即搬走骨灰盒;被告方为原告方按风俗放炮、挂彩。这个方案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调解搁浅。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法庭的多次调解,双方仍然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法院于近日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而沿用农村非善良风俗来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引起矛盾激化,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居住自由及人身自由,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将骨灰盒搬走;本案中,被告方将骨灰盒放置在原告方的房屋前,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通行及居住自由,侵害了原告方的人身自由权,被告的行为除了造成原告方居住不便的有形损害,还造成原告方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等不良心态的无形损害,因此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方立即搬走骨灰盒,并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