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李正勇实习生徐晶) 昨(16)日,成都市工商局发布了无照经营行为登记规范意见,对未经批准“破墙开店”的经营场所,工商部门不予发照。
意见说,凡符合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意见还说,对未经批准“破墙开店”的经营场所,工商部门不予发照;经批准“破墙开店”的经营场所,由规划部门签署意见确认,并具备前置许可条件后,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政府规划批准列入拆迁封户范围,但短期不会拆迁且符合办照条件的经营者,可根据其承诺,办理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的营业执照。
对居民楼下从事餐饮业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人提交了前置许可证明或审批文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并准予登记。
意见规定,在社区内依托家庭居住地或者由社区统一安排场地从事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小家政、小维修、小手工、小布艺等微利项目,并符合个体工商户办照条件的经营者,应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凭《再就业优惠证》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