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书喜)倍受人们关注的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临高公司大客车与临高童花幼儿园校车相撞,造成幼儿园一名学生邓燕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邓燕玲的父母为此将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临高公司、童花幼儿园及肇事大客车承包人蔡某告上法庭。 日前,此案已有了结果。
2004年7月13日下午5点多,临高县临城地区下着滂沱大雨,王某驾驶着三亚开回临高县新盈镇的琼C60813大客车,在临高县城临城至美台路线一公里处的路路通加油站附近时,适逢童花幼儿园雇用陈某驾驶的琼C60913微型客车由东向西斜穿公路,王某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大客车将微型客车撞翻到西侧排水沟里,微型客车车上7名童花幼儿园学生不同程度受伤,5岁的幼儿邓燕玲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年8月17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驾驶员王某和陈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死者的父母邓光辉原在湖南省慈利县某建筑公司工作,1995年到临高县农机供应公司工作。其女儿邓燕玲从2002年上半年入童花幼儿园至事发。女儿因此交通事故死亡后,邓光辉夫妇一纸诉状将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临高公司、童花幼儿园及肇事大客车承包人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1451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造成该事故严重后果的责任在于被告,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该事故的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临高公司、蔡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0590元,赔偿精神损害封抚慰金1.5万元;被告童花幼儿园赔偿74590元,赔偿精神损害封抚慰金1.5万元。两项赔偿共计1751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