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他住我家,我是他妈!”尽管并非受害者的直系亲属,但作为其丈母娘的张某振振有词:“谁让他倒插门呢。”
根据法院调解书,2005年1月,38岁的刘某自上海来南京为某企业维修一大型机器,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该机器在维修过程中突然爆炸,刘某当场被炸死,其学徒炸伤了一只手。
该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几经协调,死者刘某的家属仍未能和雇用刘某的单位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刘某的家属遂将雇用刘某的企业告上了建邺区法院,要求该企业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时间为今年3月。
在本案的几名原告中,除了刘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其丈母娘张某也赫然在列,张某并非刘某的直系亲属,为何也来索赔?张某为此在法庭出示了其与刘某签订的一份“赡养协议”,协议中规定,刘某作为倒插门女婿在丈母娘张某家居住,刘某应负责照顾张某的晚年生活,养老送终。张某认为,女婿刘某因工死亡,雇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死造成其无法再赡养自己,属于违约,而其雇用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赡养费用。
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近20万元的调解协议。但是,法院驳回了丈母娘的索赔要求。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表示:尽管就一般认识而言,丈母娘的地位可能比亲妈的地位还重要,但就法律而言,张某并非女婿刘某的直系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就丈母娘张某与女婿刘某签订的赡养协议而言,该赡养协议其实是一个债权债务性质的协议,即刘某必须通过赡养丈母娘张某,为其养老送终来还清其娶老婆却住在女方家,这个与社会共识不符(娶媳妇应男方准备房屋)的债务。
即使雇用单位必须承担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雇用单位客观导致刘某无法再履行赡养协议,丈母娘的债权无法收回是一个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丈母娘张某的诉求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诉求,原则上不支持”的法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