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淄博新闻网报道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淄博市第一部地方性烟草专卖法规——《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于4月13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营、高税利的特殊商品,受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不法分子从事烟草制品的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违法批发活动以获取暴利,严重侵害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据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资料,每年流入该市的“假、私、非”卷烟造成近4000万元的利税流失,仅今年1-3月份,全市就查获各类非法卷烟44600条,案值223万元。
1991年和1997年我国分别颁布实施了《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但由于一法一条例出台较早,对许多新情况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和修改。《办法》对《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完善、补充和细化。新《办法》规定各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卷烟零售点的布局标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法》明确规定,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可以查阅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对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如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或自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作者:袁一军、于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