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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春至今年4月9日,恭城平安乡林家埠屯的山冲、河洲、山边和路边的10余亩开荒地上的果树,被村里砍伐掉。这些种了多年、年年有收益的果树为何被砍伐?近日记者到现场调查,乡政府、村集体和被砍伐果树的农户对此各有说法。
记者目击:种植10余年的果树被砍
12日中午,记者来到平安乡林家埠屯。目睹该村邻近茶江的河洲和河滩上、长山边、村道旁,甚至山腰间,大片正在扬花的柑子、柚子、桃子树被无情的刀斧砍倒。
村民们说,9日上午,村干部让各家各户签名同意砍果树。先砍了江边“夹心洲”上郑元平、郑元华兄弟种了10多年的柑子树,有5亩共600多株,后砍河岸、长山和村道边的柿子、柚子、柑子和桃子树,这是村民郑元飞、郑元光、郑元财等10几户人家种的,有3亩多。砍树的人群(约40人)砍掉郑元飞河滩上的200余株果树,继续上山腰来砍他家的桃林,被郑元飞和一些群众阻止:“砍掉这些果树太可惜了!可以让人家来承包呀!”村干部当即制止了砍树,叫大家晚上开会再议论。
村委会:10多亩果树为何要砍
林家埠村在恭城北部约4公里远的茶江平原上,全村有700多人口,400多亩田,荒山荒地较少(人均仅0.2亩)。由于田地少人多,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村委会主任郑启友对记者说,为搞活集体经济,2004年年底,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跟大家订了协议,决定把全村长山边、河边、沙洲边种果树的开荒地收归村集体所有。若村民不同意上交开荒地,须向村里每年上交每亩80元的承包费。
第二年1月协议开始执行。当时恰好有外地老板来开锰矿,出了3万元向村里承包了一条山冲。山冲中有村民开荒种的果树六七亩,村里便将这些开荒地上的果树全部“无偿征收”:让种果的村民把自己的果树往外移走,不移走的砍掉。不久,又从村口的铁索桥头起沿茶江而上,把河边路边的2亩多果树砍掉。
当时,这些“牺牲”了果树的村民向村干部提意见,说应该按村里的协议办,把其他人开荒地上的果树也砍掉,“一碗水才端得平”。夹心洲子上的土地,林家埠屯与相邻的上桥头屯各占一半。1965年县法院曾判决:为保护村庄堤岸,两个村以后都不准种农作物。1980年有些村民在洲上种芝麻,因村人去洲上放牛芝麻常被牛吃,此后洲子土地无人耕种荒芜了多年。至1993年,元平兄弟和上桥头村人在洲上开荒种柑子。去年1月,村干部找元平让其移走果树。郑元平同意交承包费,村里就收了他当年度的120元承包费。因群众有意见,7月12日,乡司法所和村干部再次与元平兄弟协商,他们同意至2006年正月二十前移走果树。
可到了今年4月初,他们只移了约80株。9日那天,村里先砍了夹心洲上元平兄弟的5亩柑子树,又砍了河岸边村道边的果树。当时一些人主张把全村所有开荒地上10多亩果树都砍光,就上山砍了些果树,被群众和干部及时制止。当晚开村民大会,决定把山岭开荒地上的果木向全村公开投标,谁标出的价高就给谁种,也可给集体增加些收益。
乡政府:妨碍排洪和影响道路的果树该伐
4月12日,记者与平安乡分管农业的陈副乡长通了电话。他说,历史上林家埠和上桥头两个村对茶江边的“夹心洲”有争议,1963年县法院判决过,上世纪80年代乡政府也做过调解。当时划分洲子为两下,每村占一半。2004年两村对洲子发生异议,他前去处理,维持当年法院的判决,洲子为“行洪区”不得种果树。林家埠召开村民大会,决定2005年将洲上的土地收归集体。在乡司法所的调解下,让果农在2006年2月前将洲上的果树移走。届时不移走的,由村里自行处理。至于路边和山边的果树,因其影响了村里的道路,所以被砍伐。
果农:果树被砍有无赔偿?
村民郑元平说,他在洲子上的果树种了13年,如今是盛果期,若不被水淹,每年可收获2.5万公斤果子。去年被水淹了,也有近万公斤水果,卖果得了约1.5万元。今年他向村里提出再交承包费,村里不收,只得移走。元平一家三口仅有1亩田地,都种上了果树,这几百株果树,他真不知道往哪儿挪。他质疑,种了10多年的果树,一两个小时就被砍光了,难道就没有一点补偿?
村民郑元飞说,当天他也签了名同意砍果树,可是自己下不了手。他们兄弟俩在河岸沙滩上的果树全被砍光。人们接着冲上山来,砍了两三株桃子和柿子,又用锯子锯果树,被他拦住了,山岭上全村人开荒种的一二十亩果树才逃过一劫。60多岁的村民郑绍香说,去年这时,他家在山里种的10多株柿子树被砍了,今年在白岩山对面离河边20多米远的一些果树也被砍了。因为村里给老板搞锰矿,他每年至少损失2500公斤柿子。
据村民讲,真正阻挡水路的不是河岸边的沙洲,而是突起在河道上400多米长的沙岗。记者看到,这道沙岗高出水面2米多,阻挡着茶江流水。林家埠村民说这是村人前年挖沙子垒起的沙岗。因其阻拦水路,江水去年冲进村庄形成两三米深的沟槽。村民大会上多次有人提出让挖沙的人来推平它,但却一直无人管。
法律:农民开荒种果木应受到保护
13日,就农民开荒种的果树受损一事,记者咨询了桂林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说,柑橙、柚子、桃子、柿子树等果木均属经济林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农民开荒种植的果木应归其所有,不能随便受到侵害。如果有合理的要求必须砍伐果木,应当给予果农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记者翻阅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管理的法律政策。1979年12月《林业部关于个人种植的林木所有权问题的答复》:“人民公社社员,已在未经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土地(指空闲地)上栽种的林木所有权问题。我们意见,林木所有权应坚持谁栽谁有。从林木收益中提取20-30%归国家或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参加分配数。”1982年5月,自治区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暂行条例》:“凡是有条件的生产队,都应就近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荒山作自留山。荒山多的多划,荒山少的少划,没有荒山的不划。”1993年12月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说:“宜林荒山荒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植树造林。”
律师分析认为,林家埠屯的荒山荒地虽较少,也应因地制宜地鼓励农民植树造林。而该村村民自发开荒种的经济林木,依照国家法令,其所有权为果农所有。任何人任意或随意砍伐开荒地上的果木,是违法行为。如果村集体有正当与合理的要求,需要砍伐果木,也应当事先作出合理的评估,赔偿或补偿果农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