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莹波 实习生文鹃玥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5]110号文的规定,我区居民用电价格在丰水期为0.45元/千瓦时、在枯水期为0.594元/千瓦时;丰水期时段是指每年5月至10月,枯水期时段则是当年11月至次年4月。 供电部门都是按照丰水期与枯水期的不同电价收取电费。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取“房屋租客”的电费时,超出了相关标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大学生反映公寓城制定电价不合理
4月4日,本报热线接到某高校一位学生来电反映,她所居住的大学生公寓城在收取电费时一直是按照每千瓦时0.6元收取的,而民用电的电价在丰水期和枯水期是两个不同价格,大学生公寓城的物业管理部门的为什么没有分别按不同时期收取电费呢?
该学生认为,“尽管公寓城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用电价格比实际价格高不了多少,每一位学生多花不了几元钱,但对于整个公寓城所有学生来说,就是一笔较大的数字。也不知道该物业管理部门这样收取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接到报料后,记者来到大学生公寓城。见该公寓城207栋楼下的宣传栏上贴着几份一月份水电费通知表,大部分宿舍交纳的费用为几元到十多元,但也有部分宿舍不需要交费或者是交费上百元的。在电价一项中,通知表上明确注明为0.6元/千瓦时。
公寓城管理部门:0.6元/度的电费收取合理
之后,记者采访了大学生公寓城的管理部门:东梓物业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公寓城的领导认为:一、我们公寓城是以一个总表和供电部门结算,而总表内有两千个分表、四台变压器、十几台分支箱,用电的线损和变损相当大,这些损耗费用都属于应分摊部分。因此分表的电费须分摊相应的损耗费用。公寓城相邻的一些生活小区及我市其他部分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电费收取都加上5%~10%的电损费用。就公寓城而言,在枯水期(11月至次年4月)按0.6元收,并未加上损耗;在丰水期(5月至10月),期间有两个月为暑假,实际只有4个月维持收费标准,即分摊了部分电损。所以公寓城根据用电的线损、变损和用电丰水期,枯水期价格等方面因素计算在内,同时也为便于收费,将电费价格定为0.60元/度。二、公寓城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在2002年12月5日“桂价费字[2002]515号通知”,免费为住宿学生每月配额5吨水,当时水价为0.82元/吨,而现在的水费涨至1.45元/吨,公寓城对学生的配额未变,每位学生配额费用每月增加了3.15元。公寓城由于地势高,自来水供应必须经过二次加压才能正常把水供到宿舍,加压费用是水费的10%,现水价为1.45元/吨,免费配额5吨水,加压费用为0.725元,公寓城每月配额因供水原因对每个住宿学生增加了4元的配额费用。综合上述原因,公寓城尽管将整个学年电价定为0.6元/度,仍然因为供水价格上涨而住宿费不变承担着亏损。
当然,我们这种做法也有不妥之处,一是对学生不够方便、解释不够,造成一时误解;另外,简单的统一全年电价也有不尽合理之处,我们将准备调整,按丰水、枯水季节的实际电价加收5-10%的电损,也许更合理一些。公寓城的领导说。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了更好的服务公寓城内的广大学生,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了解学生的需要,使全体管理人员有更好的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该物业公司将在本月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通过活动来增进公寓城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在活动中,管理人员也会向学生们详细解释水电费收取的依据,并通过宣传,引导学生们节约使用水电。
“高价”电困扰房屋租客
在采访大学生公寓城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后,记者又对部分高校周边的出租房进行了调查。事实上,在房屋出租人当中,以高于供电部门电价的价格收取承租人电费的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电价甚至明显过高。
某高校大四学生小郭与同学为了找工作更方便些,就在校外合租了一套房子,房租并不算太高,每月为200元。但电价则不低,房东要求按0.8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小郭说:“我在租房时考虑到租金并不贵,所以就决定租房。但住进去以后,才知道电费不低。房东在收取电费时说是按照0.8元/千瓦时,但我不同意,要求按供电部门的电价收取电费。这位房东表示,虽然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是固定的,但作为房东来说,必须要考虑到线路上的损耗和楼道灯的电费,另外还必须将电灯、线路、电源、插座等设施的成本计算进去。如果不同意这个电价可以不租房。我想了想,考虑到搬家太麻烦了,按0.8元交电费,每个月也多不了几十元,就只能接受了”。
供电部门:始终严格准确执行有关规定
市供电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学生公寓城在最初申请用电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用电的。对于供电部门来说,大学生公寓城就是一个用户(俗称总表供电用户),按照规定,其用电价格丰水期为0.45元/千瓦时、枯水期为0.594元/千瓦时,我们是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的。”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据了解,目前大多总表供电用户,特别是一些物业小区往往存在小区内各分表的用电量之和低于总表电量的情况,造成误差的原因主要有:用户内部线路损耗、老化漏电、分表表计误差、内部窃电等等,各个小区对该部分误差的处理方法不同,有的将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公摊到各分表户,有的向业主收取全年平均电价,有的自己承担,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建议由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