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作俑者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昨日,“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双双过堂受审。 两被告向法官辩称自己“无罪”。新闻背景揪出苏丹红“元凶”
从去年3月开始,对“苏丹红一号”地毯式的排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各种线索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同一个源头——位于广州增城的“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田洋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公司。而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则主营田洋牌天然色素的销售。
2005年3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田洋公司和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经查证,田洋公司使用含“苏丹红一号”的工业色素生产食品添加剂,并销往全国18个省市30个企业。
2005年4月,田洋公司的两个主要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在苏丹红事件中蒙受重大损失的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将“苏丹红源头”田洋公司以及原料供应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460多万元。被告辩方:不知苏丹红危害
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均在庭上做了无罪辩护。谭伟棠为自己叫屈:“我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部门也都说是合格产品,如果查出这个产品有问题,我怎么可能生产那么多?”他还称,直到自己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做食用色素,田洋公司在此之前的做法当然不能说是“犯罪”。
而质监部门的到庭证人向法庭作证时称,当时按照国家规定,只检验食品中的铅、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苏丹红”并非法定的检测项目,因此没有认定其产品不合格。控方反驳:被告明知是非食用原料
检察官指出,“两被告从事食品添加剂行业多年,应该知道苏丹红属于非食用的化工原料。而谭伟棠在接受质监调查时,也采取了购买不入账、故意漏报的手段刻意隐瞒了该原料的添加使用事实,经调查人员长期周旋才如实交代,这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故犯。”昨日下午4时许,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新法律解析为何不定“生产有害食品罪”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之所以没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指控,可能是因为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危险性不大,但如果经常摄入含较高剂量苏丹红的食品就会增加其致癌的危险性,该报告称,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万至100万倍才能诱发动物肿瘤,而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才构成该罪名,而本案中苏丹红的危害性没有达到该罪认定标准。《广州日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