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国税局原局长涉嫌受贿被逮捕
本报沧州电(通讯员臧春聚记者刘树鹏)昨日,记者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沧州市运河区国税局原局长高春才因收受他人现金,目前已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今年3月10日,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举报件,称高春才在任运河区国税局局长期间涉嫌经济犯罪。运河区检察院当日即展开调查,3月11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据调查,高春才1994年至1999年任运河区国税局局长。1995年,运河区国税局筹建1号宿舍楼,个体建筑商刘琦承建该楼主体工程。刘琦在1996年6月送给高春才现金两万元,6月26日,高春才将此款存入农行新华办事处。1997年6月26日,高春才将此款取出,用于家庭消费。
检察机关认为,高春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