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无证采砂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实行河道采砂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开采总量应当逐年递减。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对每一可采区确定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数量。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具有经营采砂业务的营业执照;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条件。
按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砂机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违法采砂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河道采砂实行分级许可,申请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的,由福州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申请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这些地方不准采砂
1.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2.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航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内;3.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4.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5.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6.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