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5岁的女儿被出租车碾轧致死……怀抱血肉模糊的爱女,目睹惨状的母亲当场精神失常,住进沈阳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一晃儿已经半年。面对破碎的家庭,今年初,死者父母将的哥及车主等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失常妻子的医疗费等在内计50余万元!然而,这起索赔案件,却令法官深感棘手———因此前此种案件很少发生,这类索赔更是罕见,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种直接针对死者致病亲属的赔付,法律上尚无明确依据……惊人噩耗的哥被告知出车轧死人去年9月3日,的哥张晨经人介绍接了个活———早晨去拉结婚的。 当日10时许,张晨出完车后却没人付钱。当气恼的张晨向介绍人讨说法时,对方让他下午3时到花店取钱。张晨回家吃过午饭后便来到院里楼下出车,此时,他脑子想的都是要钱的事。
“爸,你从家出车时是不是在院里轧死了一个小女孩?”把出租车开出院后,张晨突然接到女婿的电话。“不可能,我怎么可能轧死人呢?轧死人我怎么可能一点感觉都没有呢?”张晨不禁与女婿进行争辩。原来,让女婿给张晨打电话的是自己的老伴儿。刚才,老伴儿在院内突然听到有人喊“出事了”,赶紧循声望去———只见一名血肉模糊、面目全非的小女孩躺在路上。就在这时,小女孩的家长也来到了事故现场。人们赶紧拨打120。随后,老伴儿让女婿问张晨是不是他开车把人撞了。因为,在小女孩被轧前,张晨正好刚开车走,当时院子里也只有他一个人开车出院。人间悲剧女儿去世母亲精神失常案发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做出认定:2005年9月3日11时40分,张晨驾驶一辆轿车在沈河区万寿寺街某楼下由东向北右转后向北行驶,恰遇该楼下成蹲姿玩耍的儿童李菲,将其当场碾压致死。张晨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认定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5岁的小李菲被轧离世,使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破碎了。李菲出生时,其母杨丽已33岁,父亲邹强也年近四十岁,李菲的降生给这个中年得子的家庭带来了不少欢乐,夫妻俩视其为掌上明珠。可爱的小女儿突然离去,让夫妻俩很难接受。事发当天,杨丽抱着血肉模糊的女儿,眼睁睁地看着她死在自己的怀里。那一刻,她精神上受到了很大刺激。事发当天,她也被120拉到了沈阳精神卫生中心救治。女儿去世,妻子患了精神障碍。今年1月初,邹强在悲痛之余,以他和妻子的名义向沈河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张晨以及出租车车主、保险公司等几方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其中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17万元;给付原告杨丽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3.24万元;另外,还要求被告给付杨丽今后继续治疗费。开庭审理被告拒赔病母医疗费今年3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对于原告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辩护律师——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杨宏艳、赵树全律师认为:对于原告杨丽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今后继续治疗费等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应如何赔付,被告也不同意赔偿。杨宏艳、赵树全两位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杨丽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索赔问题。首先这种索赔请求十分罕见,并且法律对究竟应如何赔付还没有适用依据。虽然开庭前,原告邹强向法院申请对杨丽的病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杨丽的精神障碍与其女的死有因果关系。但是法律上对给直接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其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侵害人应该予以赔偿。可对于被害人近亲属因此所受到精神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还没有适用依据,没有明确规定。赔与不赔两种观点激烈争锋那么,原告杨丽的医疗费用究竟如何赔付?记者通过咨询众多法官以及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得出了以下两种基本观点:不该赔———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李敬先主任本案,死者家属已经向法院索赔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就不应该再要求被告赔付杨丽的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继续治疗费等费用,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为死亡赔偿金里面已包含对杨丽的医疗、护理费等,再单独提出这方面的索赔,于法无据。应该赔———律师张博在法律上,对于杨丽也就是被害人近亲属因遭受精神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如何赔付的问题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告提出如此的诉讼请求也合法理。本案,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死者母亲杨丽遭受了精神损害,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个后果所产生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可以要求被告给付。但前提是这些费用超出了被告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法院应当在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赔偿。观点不一源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出现了两种观点,对此,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现象的产生,源于现有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对直接受害人,如本案中死者李菲如何赔偿的问题规定很明确,但对于近亲属因此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如何赔付的问题,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很罕见,但毕竟已经发生,而且以后有可能继续发生。那么,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应该出台法律适用上的解释,以在实际断案中有法可依。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张思宁就本案指出:抛开法理从情理上讲,被告出于同情的角度、出于道义良心,为寻得心灵的慰籍,在自己有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应该赔偿原告杨丽适当医疗费用。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告将获得怎样的赔偿?本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本报记者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