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政府加强土地建设项目监督力度
逾期两年不开发无偿收回
本网讯 记者韩萍 青海西宁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凡出现土地用途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不符,以及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先行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政府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必须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
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开发建设,除法定情形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