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太的儿子与儿媳感情不和,打了一场离婚官司。她没想到自己的日记本居然被儿媳当作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儿媳偷看了日记内容,侵犯了我的隐私。”张老太太气愤地说。她遂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近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演了一场婆媳大战。
儿媳说“误拿”,婆婆称“盗窃”
“事情发生得很突然,我没有一点心理准备。”张老太太说,儿媳吵着要离婚,与儿子闹上公堂,谁料儿媳竟在法庭上出示她的日记本作为证据。看到自己的日记本在儿媳手里,张老太太觉得很意外。儿媳偷走日记本,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张老太太心里很不舒服,决心要上法庭讨个说法。她遂告到法院,要求儿媳立即返还日记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日记本不是我偷的,是我误拿的。”儿媳辩解说,事发那天,丈夫当着婆婆的面打了她,她报了警,随后,她准备带着儿子回娘家,在收拾东西时,她打开屋里一个专门放儿子东西的抽屉,将东西全部倒在一个袋子里带走了。
是否采信日记,法院将有选择
“我当时很生气,没特别在意里面的东西。”儿媳回忆说,回到娘家,她才发现这个日记本,上面没有名字,当时她误以为是丈夫的,出于好奇便翻开来看,看到后面的内容才知道应该是婆婆的。儿媳注意到日记本上面有描述她和丈夫争吵时说的一些话,由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紧张的情况。“这对自己很有利,我问过了律师,确定日记本可以作为证据,才这么做的。”对于婆婆的要求,儿媳表示,她同意归还日记本,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因为日记本上有对她进行侮辱、咒骂的话,也给她造成了精神损失。
婆婆的日记本究竟能否成为离婚案的证据呢?北京礼华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是有选择性的,如果这本日记中有涉及儿子、儿媳争吵内容,同时儿媳又能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法院将可能采信日记的内容。但是,婆婆的日记是她的隐私,儿媳依此为证据是违法,因此法院很可能不会采用。“夫妻间的录音没有侵犯双方的隐私权,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