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涉嫌贪污受贿案后续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报南阳讯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一审于2005年12月22日在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马凤鸣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后任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正处级调研员。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马凤鸣在任职期间,以隐瞒红利收入,获取非法收入188593.56元。2001年被告人马凤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董某现金20万元等犯罪事实(本报曾报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凤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滥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凤鸣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5569.92元。
200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凤鸣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凤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首席记者郭启朝通讯员 曹萌 张红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