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4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一审于2005年12月22日在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马凤鸣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马凤鸣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后任河南省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正处级调研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凤鸣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凤鸣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0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凤鸣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马凤鸣亲自书写的自首书、悔过书及在侦查机关初查阶段和审查批捕阶段的供述,并与有关证人证言及账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凤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曹萌张红彦 王干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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