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消费场所如果空气质量不合格,则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健康权),消费者可投诉。
本报讯
(记者林晓丽)消费场所刚装修完就营业,散发难闻气体。近日,记者接连接到几位读者的投诉,反映电影院、餐厅、酒店等消费场所装修时散发的气味非常刺激,有害健康。 而前不久广东省环保部门进行的首次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也显示,越来越多的商场、酒楼、宾馆等公共营业场所,装修完毕后立即交付使用,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室内空气污染事件频频上演。有关人士和消费者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李小姐前几天到广州五月花广场的电影院看了一场电影,但由于电影院是新开的,装修味道还很浓,使得她不断打喷嚏流鼻涕,结果几十元的一场电影,看了一半实在看不下去,只好离开。
家住广州东山龟岗的黄先生则说,他家附近新开了一酒楼,于是周末约了一大帮朋友去酒楼吃饭,却发现这里还弥漫着一股强烈的刺激味。“原本想不就是一顿饭嘛,能吃出什么毛病呢?可没想到越吃越恶心。”
来广州探亲的刘太太告诉记者,前一天花了300多元住在大学城里新开的假日酒店,气味非常难闻,害得她一个晚上又捂鼻子又扇风,第二天起来喉咙干涩,还很头痛,后来赶紧转到附近的招待所住。
随后,记者也走访这几个点,发现气味真的让人很难受。在大学城的假日酒店,有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向记者大倒“苦水”:“来这里上班我们就感到不舒服,也向领导反映过,领导以坚持几天搪塞,直到现在没有任何防范举措。”这名员工说完叹了一口气,显得很无奈。
记者也采访了若干商家,发现大部分商家对空气质量并不重视。有商家表示,空气的问题摸不着,消费者也不会因为消费场所的空气好而经常光顾,因此没有很重视。那么消费场所到底有无义务确保商场的空气质量呢?记者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消费场所如果空气质量不合格,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健康权),安全权也是《消法》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消费场所的空气质量不达标,就是侵权,市民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其实,早在2002年,广州市建委就发出通知,要求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形同虚设。70%以上的建筑是不达标的,但往往都可取得达标的检验报告。检测单位为了盈利,往往是“谁出钱就为谁办事”,检测也都是走过场。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公共场所的空气管理还基本是一片空白,政府部门应制定强制标准,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场所不能开业,并出台相关法规明晰这类事件的责任人。(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