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乘客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肋骨骨折,一个月后去医院检查时,却又发现左肩也出现骨折现象。公交公司认为不属于事故造成。乘客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被判赔偿乘客王女士10万余元。
2004年10月,王女士乘坐公交车至中山北路,车辆突然失控,撞向了路边的电线杆,巨大的冲击力将王女士从座位上弹出,左侧身体撞上了轮胎内壳罩的直角边上。王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王女士的两根左肋骨骨折,医院为王女士做了紧急处理,经过治疗后,王女士左侧身体依然疼痛难忍。王女士起初认为是骨折的疼痛,但渐渐也觉察出异样,疼痛的位置好像不在肋骨上。为此,王女士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再次拍片后发现左肩的大肱骨也出现了骨折。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对王女士的肋骨骨折没有异议,但是对左肩的伤情不认可,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发生的伤情,没有证据证明是事故造成的。对这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的伤是在身体左侧,初查查不出肱骨骨折伤情,在医学上是存在的,根据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有时外伤发生时,拍片部位不出现明显的骨折线,但是1-2周后骨折部位骨质疏松后,骨折还是会显现出来,因此被告应当对此作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