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笔者在台北采访期间,有民进党当局政策智囊人士在与笔者餐叙时,批评北京关于开放大陆居民赴台观光“口惠而实不至”,因为直到现今为止只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并分析认为,其实北京是十分认真看待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一事的,否则就不会于去年十月底派遣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率团到台湾实地考察景点。 至于至今尚未有公布具体办法及时程的原因,可能是要留待到一个重要议程如两岸经贸论坛时才予以宣布,以增强相关举措的力度。与此同时,由于大陆至今尚未有一个规范其居民赴台旅游的行政法规,故有必要在等待拟制及颁布此等法规之后,才正式作出相关宣布及与台方授权的社团进行商谈。否则,就不符法治精神。
笔者当时有此分析,是有感于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涉及到诸方面的复杂问题,必须有一部有针对性及全面、系统的法规予以规范。否则就将会乱了套,发生乱子,而遭民进党当局大做文章,冲击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原意。
实际上,直到本月初为止,大陆方面规范有关往来台湾地区的法规,只有一部国务院于1991年12月17日颁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虽然在主要规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地区的管理办法的同时,也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进行了规范,但只是针对大陆居民以个人身份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共通性较强,但就缺乏对有规模及集体组团前往台湾地区旅游进行规范的针对性。尤其是在台湾当局以担心“跳机”、“假旅游真卖淫、打工”、“妨碍台湾‘国家安全’”等借口,阻拦及刁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情况下,确是有必要对此进行严格规范,以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任何有可能会冲击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主旨的“状况”出现。因此,北京确实有必要专门为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制订一个单行性法规,以作规范。
笔者当时的这些分析,只是个人的“一孔之见”而已,并没有甚么“内线消息”作参考。但却是“误打误撞”,猜对了几分。果然,在两岸经贸论坛期间,中台办主任陈云林作出了相关的宣布,并由相关部门颁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指定旅行社、配额管理、签订合同、游客道德纪律、办证持证旅游、团进团出、不得非法滞留等。
应当说,这个“管理办法”,既是延引自大陆方面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规范大陆居民出境旅游的法规的规定,符合大陆方面的行政管理利益,又满足到台湾当局有关开放大陆居民赴台观光的政策、规定,是一个“双赢”的法规。
但是,正在被“第一家庭弊案”弄得焦头烂额的民进党当局,为了转移视线,当然更是出于对发展两岸关系的抗拒心理,对这个“管理办法”提出了种种挑剔借口。有针对其“团进团出”的管理办法,而主张“个人游”的;也有对“签约才能带团”表述不满的。“陆委会主委”吴钊燮则声称,不接受大陆指定台湾接待旅行社,因为这种作为是侵犯台湾“政府的公权力”……云云。
然而,“团进团出”、“随团集体活动”,这正是台湾当局在宣布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时,最着意的一笔。台湾当局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六条就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旅行业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第21条又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依旅行业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违反前项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实际上,当年台湾当局正式开放“第二类”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时,就对旅客“脱团”问题管制甚严,甚至还闹出了出动大群警察到处查找一名脱团探访亲戚的游客的事件。如今,台湾当局有关人士却又不满大陆的“管理办法”规定“团进团出”,不搞“个人游”。其实,首先应当批评的,是台湾当局自己颁布的那个《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至于所谓“指定”接待旅行社的问题,其实台湾当局自己的“许可办法”就对接待社有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成立五年以上的综合式甲种旅行业者,及必须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等,才可参与接待大陆旅游团经营。并规定台湾接待旅行社必须与大陆组团社依合同范本签署契约。这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基本权益,确保服务质量与所收团费相当。
而大陆方面开放其居民赴台旅游所实行的“由小到大,由点到面,逐步开放”基本精神 ,也并未抵触台湾当局在向大陆居民开放赴金门旅游时所实施的“先福建省居民,后逐步开放到全大陆地区”的原则。因此可以说,这个“管理办法”,是北京在坚持自主性的同时,又尽量配合台湾当局较为合理的规定内容。台湾当局是不应挑三剔四的。 (来源:新华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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