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18 9:05:31晨报讯“明知是不能食用的化工原料,而将其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当然是不合格产品!”检察官在法庭上这样驳斥“苏丹红”事件的始作俑者。
昨日,“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双双过堂受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州日报》供本报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