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溜冰场的态度遭受伤顾客投诉
新快报讯(记者 杨莉 实习生 王晶 通讯员 叶冠勇)初学溜冰却摔成肩膀脱臼、关节断裂!消费者梁先生摔伤之后,有关赔偿问题却和溜冰场打起了“口水仗”,惹来一身麻烦。 广州市工商局昨天表示,经调查,溜冰场无设施不当,梁先生学溜冰过程中也无不听教练指导,双方都无过错,最后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还是责成溜冰场对梁先生予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据了解,数日前梁先生到某溜冰场学溜冰,由于是初学者,在购买50元门票后,为安全起见又花了60元申请了一对一的教练。梁先生本想这样就万无一失,谁知溜冰时还是摔伤了,造成左肩脱臼、软组织肿胀和关节撕裂。梁先生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要求溜冰场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溜冰场则认为梁先生完全能够预知来溜冰就有可能会受伤的情况,既然来了就意味着他愿意承担这一运动可能带来伤害的风险,责任应由梁先生自己承担,因此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梁先生最终将该溜冰场投诉到工商部门。
广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溜冰场应该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以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比如溜冰场应当通过张贴警示牌等,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及时制止溜冰者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维持溜冰场的秩序。教练员也必须能胜任工作,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也应认识到溜冰运动的危险,不能擅自尝试新动作、与人嬉闹等。最后,还要考虑是否是场内其他人造成摔伤。如果是,按有关规定,将由肇事者支付赔偿。经调查,该溜冰场的场地设施没有不安全设置的情况,教练亦无不当教学的情形,梁先生摔倒也并非第三人造成,则溜冰场无过错;梁先生在学习溜冰过程中也并没有不听教练指导,也没有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溜冰场仍应对梁先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