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徐涛 实习生 汪娜 通讯员 鼓公)15日下午,全国足球甲级联赛江苏舜天队对浙江绿城队比赛在五台山体育场举行,在舜天队以0∶2落后时,我市球迷袁某不听现场民警劝阻,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 随后,袁某被鼓楼警方行政拘留5天,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市因扰乱赛场秩序被警方拘留的第一人。
15日下午,当比赛进行到下半场,舜天队0∶2落后时,看台上有些球迷情绪激动,开始向场内投掷杂物,执勤民警当即进行了说服教育,并通过广播提醒球迷文明看球。
但球迷袁某不听执勤民警劝阻,继续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鼓楼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袁某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解决“足球流氓”问题,还特别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禁看”条款,被认为是对付“足球流氓”的有效手段。不过,袁某虽然受到拘留处罚,却并未受到“禁看”处罚。
昨天下午,鼓楼公安分局副局长吴伟波解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禁看”条款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因此,警方在处罚扰乱球场秩序的球迷时,要根据其情节、违法次数来决定是否处以“禁看”处罚。从当天情况看,袁某虽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影响比赛进行。鉴于其系初犯,警方仅对其处以拘留处罚。不过,一旦袁某被发现再次因扰乱赛场秩序被拘留,他就很可能被“禁看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