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不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将处罚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的维持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2003年5月,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世纪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投诉,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相近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丰台分局调查后,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21箱包装、消除现存32618箱商品上的包装,没收43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43万余元罚款。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新大陆”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与“美登高”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基本相同。两种包装装潢给人的印象相近似,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难以从包装装潢上有效区分两种商品的不同来源。
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包装,并对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处罚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