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4月18日讯用作废的秘鲁币冒充美元进行诈骗,勾军红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日前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998年9月20日,陈某某在老家河南省平顶山市邀集邱某、牛某、杨某(均已被判刑)、郭某及勾军红,商量用作废的秘鲁币冒充美元进行诈骗,邱某等5人均表示同意。 次日,陈某某、邱某及勾军红等6人在合肥长途汽车站上了一辆合肥至芜湖的客车,当客车驶出合肥市区上高速公路后,郭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健力宝易拉罐打开,邱某问是否中了奖,郭某称中了奖,陈某某随后讲中了“18万元大奖”。陈某某要用1000元人民币买下易拉罐,这时邱某从口袋里掏出百元面额作废秘鲁币,谎称有“美元”,一张百元“美元”可兑换几百元人民币,然后将一叠“美元”递给郭某,买下易拉罐,这时陈某某故意用1000元人民币向郭某换了5张百元面额的“美元”,牛某故意用200元人民币换了一张百元面额的“美元”,勾军红故意用400元人民币换了2张百元面额的“美元”,他们一边自己换,一边鼓动乘客,称200元人民币换一张100元“美元”合算,国家价格是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00多元。这时乘客程某坐不住了,经过讨价还价,用一部手机换了10张百元面额的“美元”;乘客胡某开始还存在防诈心理,用400元人民币换了2张百元面额的“美元”,但他经不住他人鼓动,最后又用600元人民币换了3张百元面额的“美元”。
钱物骗到手后,陈某某把郭某带下车,当车行至含山境内时,程某怀疑被骗,遂下车向巡逻的高速公路交警报案,勾军红当场被抓获,同年10月19日释放。2005年11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勾军红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后积极退赃,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望民、朱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