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傅沙沙来源:
未审核公证材料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认为遗嘱是在母亲患痴呆和老年精神病情况下订立的,徐女士拒不承认市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后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撤销该公证的申诉,被驳回。 徐女士为此将市司法局告上法院。西城法院近日判令撤销市司法局的行政决定。
37岁的徐女士诉称,其母王某在海淀区志强园内有一套三居室住房。1998年,市公证处到王某家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写明王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儿子沈某。王某于2001年去世后,沈某依公证书继承了母亲的房产,但王某女儿徐女士却不认可公证书,理由是王某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性精神病、血管性痴呆,属无行为能力人。王某向市司法局提起申诉。该局以“根据医院的记录不能说明王某立遗嘱时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作出了维持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本案中市司法局在审查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时,没有对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因而导致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市司法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重新处理徐女士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