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统一标准
早报讯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
记者采访获悉,此前其他各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800元或以上,但各地不一。 这是我国首次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新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关于这次调整的背景,税务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解释说,在工薪所得的个税扣除标准上调到1600元之后,为了税法的衔接,这一调整将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得到统一。但受其影响的个体户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因为出于科学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对很多个体户的征税都是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为其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通知主要影响的是那些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记者看到,新的“财税200644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原有文件“国税发199743号”的第13条第一款已经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早综)优惠照顾台籍人员
台胞大陆就业个税4800元起征
早报讯日前,据有关报道,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个税起征点已从4000元调至4800元。按照目前国家的最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政策,也就是说,他们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4800元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比国内人员每月1600元的扣除额高出3200元,体现了国家对台籍人员的税收照顾。而在此之前,台籍人员都是按照4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宗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