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医药购销“行贿黑名单”
“黑名单”企业2年内不准投标,医疗机构不得购买其产品
本报18日讯 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卫生系统行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上获悉,去年我省有804人因违纪违规受到惩处。 今后,我省各医疗机构将展开自纠自查,并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狠刹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省卫生厅在会议上下发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指出今年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将通过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以下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五大问题: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另外,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方法主要靠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各单位要从4月下旬开始到年底,普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照上级要求和政策规定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并将单位的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主动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账户。同时,揭露和上报行贿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卫生部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要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并对其采取2年内取消投标资格和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的惩罚措施。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的,能主动说清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问题较大的,经组织帮助能主动说清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省卫生系统共查处违纪违规单位和科室204个,查处违纪违规人员804人。其中,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155人,查处“红包”问题51人,涉及金额6850元,查处回扣问题10人,涉及金额2600元。乱收费问题16件,涉及金额10.94万元,处理处罚24人。
(本报记者 侯文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