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定”证人出庭范围 “网尽”执行案件信息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东营“破冰”
本网记者 王斗斗
“赢了官司有啥用,柳暗花明的‘又一村’还不是死胡同吗!”由于执行环节困难重重,当事人只能拿着一纸判决望而兴叹。
“出庭作证费时费力、吃力不讨好,相关的交通费、误工费,谁给?”由于证人出庭配套制度的缺失,证人出庭难,司法机关对一些案件的谜团也只有无奈……
然而,这样的“病症”经过“临床试验”却得到了有效的“医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先后成为法官助理和法官职业化、刑事审判程序、执行体制等多项改革的试点被称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
建院仅10余年,该院已“出炉”了380余项制度,被授予各项荣誉120余项,100多家兄弟法院的法官大老远跑来东营探秘,50余位知名法学家考察后认为“这里已具备现代化法院的雏形”。
“要提高法院的工作水平,创新是关键。”该院院长王少南一语道破东营中院的发展之路。日前,东营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无疑又在该院的发展史上书写出动人的一笔……
“试水”刑事证据改革
“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是阴历的,按阳历算,我当时还不到18周岁。”2006年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的陈卫兵不服判决,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然而,包括派出所证明、户口簿、学生证等在内的大量证据均与“未满18周岁”之说相左。
辩护人向法院申请陈卫兵所在村的村民出庭作证,理由是当地村民都是习惯用农历来计算出生日期,反映在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日期也往往是农历上的日子。但控方反对说:“派出所证明、户口簿是作案前形成的书证,比口供更可靠。”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原审认定可能存在问题,根据东营法院正在试行的“附条件口证规则”,对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有争议,主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于是,法院依法通知了陈卫兵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和文书2名证人出庭,经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认定上诉人犯罪时确实未满18周岁,当庭对原判决作出改判,将有期徒刑10年改为8年。
王少南介绍说,“附条件口证规则”是东营中院在2005年8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确定为“刑事审判程序改革”项目试点单位后,推行的一项改革。该规则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案件,法庭得以书面证言进行裁判;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和死刑案件,主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相印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东营中院在现有法律之内,“圈定”了证人出庭和不出庭的范围,规定死刑案件和争议案件的主要证人应当出庭,对于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内容无异议、案件的次要证人、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等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这样的改革根源于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之低。”王少南告诉记者。据统计,在东营中院近三年审结的391件刑事案件中,有证人出庭的仅4件,占1%。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已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惯例’,严重制约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有序进行。”东营市中院副院长李胜昌坦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证人出庭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和司法主体的消极态度。
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应当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未出庭证人的证言采取的是可采信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主体对证人出庭态度的消极。“在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受到,由于缺少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保障措施,譬如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的经济性补贴制度以及对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惩戒措施,使证人出庭很难落到实处。”李胜昌补充说,没有惩戒措施,司法人员对应出庭而不到庭的证人只能束手无策,这不仅有损个案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而且有损于司法权威。
针对这些问题,东营中院在试点改革中,确定了证人补偿的标准,如证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证人为出庭往返的交通费可由法院如实报销;证人的误工费根据东营地区人均收入,按城镇人口100元/日、农村人口50元/日的标准进行补偿。同时,确定了通知证人出庭的程序,即承办法官根据控辩双方庭前证据展示的情况,确定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书记员将出庭通知送达证人,告知其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由承办法官督促证人申请方动员证人出庭,确保必须出庭的证人能够按时出庭。
李胜昌介绍说,过去证人出庭率接近为零,而试点以来,证人的出庭率已达17%,为案件的公正裁决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升了判决的公信力。
“尝鲜”执行现代化
王卫(化名)一家人的怒气直往头顶上冲,2006年1月,在东营中院新购置的执行局大楼前,他们放出风来说“如果法院不给解决问题,就要在这里常住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躺在地上,眼睛紧闭,浑身抽搐。一个瘦小、苍老的男人蹲在他旁边,脸上是凝重的漠然。三个中年妇女在拼命地对着不同的人说着,声音一个比一个高,眼泪一个比一个稠。
那个小伙子就是王卫,瘦小男人是他爸,三名妇女是王卫他妈和王卫的两个姑姑。有什么事儿值得一家子这么拼命?
三年前,申请执行人王卫在东营某区因交通事故高位截瘫,从此失去了健康,某区法院依法判决张华(化名)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后因被执行人四处躲藏,案件无法执结。因无钱及时治疗,王卫病情恶化。几年下来,他们一家已是负债累累,生活十分拮据,无奈之下他们来到东营中院,“如果法院再不把14万元的赔偿款执行下来,他们就该喝西北风了。”
接待这一家子的是2005年9月东营中院新增设的执行局三庭,该庭负责监督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王卫一家子没白折腾,通过三庭对此案的督办,基层法院仅用一个多月就把案子执结了。
“这么快的效率得益于东营中院的执行改革。”王少南介绍说,2005年,东营中院被山东高院确定为执行“三统一”改革的惟一一家试点单位。所谓执行“三统一”,是指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通过“三统一”,以有效缓解执行难。
为此,东营中院根据试点改革的需要,在执行局两个庭的基础上增设了执行三庭,并明确三个庭的职责分工:执行一庭负责执行中院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二庭负责指定、提级、委托等案件的执行,两个庭均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执行三庭行使裁决权,主要由富有审判和执行经验的法官组成,负责执行中需要裁决的事项,县区法院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裁决,并监督指导县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审判长负责制。
“这样的分工,改变以前执行案件‘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通过限制执行权的过分集中,以权力的相互制衡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东营中院执行局三庭庭长张洪江说。
院长王少南喜欢用“三管”即“管案”、“管事”、“管人”来形容东营中院执行改革的新机制。“管案”是指建立法院执行案件的管理机制,“管事”是指建立执行事务统一管理制度。“管人”是建立对下级法院执行人员的协管制度。
“经过一年的试点,我们认为在实现‘三管’的统一中,最可行的是‘管案’的统一。”张洪江告诉记者,“管案”的工作主要由三庭负责,通过建立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将东营市执行案件的信息“一网打尽”。基层法院立案的案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到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网上直接调度、监督案件,有效杜绝了超期限案件。
对于中院执行局具体如何管案、管什么案,张洪江说,比如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中院执行局负责协调重大、疑难案件,信访案件纳入流程管理,限期处结;对受到干预或基层法院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等,中院执行局决定提级或指定执行;罚款、拘传、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要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备案。“这其实也是对基层法院执行权力的一种监督。”他补充道。
据了解,2005年,东营市两级法院执结案件数比上年增长了9.6%,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75%以上,信访投诉案件是山东全省法院最少的单位之一。在所有执行案件中,无一件超执限。本网东营4月18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