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亮相法庭以遏制冤错案
忻州中院试行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丁国华 本网记者 武建中
近日,记者在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中了解到,自去年8月以来,该院先后选择了13起重特大刑事一审案件,由16名直接参与侦查的公安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有力地强化了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使侦查行为从“秘密状态”走向法庭,以接受当事人质证和法庭审查的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透明,从制度上体现公正与效率,遏止刑事冤错案,减少国家赔偿。 此举得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忻州中院试行的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举措来源于去年由忻州市政法委组织协调、市中级法院牵头发起,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共二十七条。对二十二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相对沉默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诉讼安全”、“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建立完备的刑事诉讼档案”七个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具体规定与突破,填补了刑事诉讼领域的部分空白。它的实行为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出庭作证是对证据规则的有力完善
去年8月23日,忻州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军、卢虹毅抢劫、抢夺、强奸一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当地轰动性新闻。该案在当地反响很大,侦破后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嫌犯陈军头部带伤的镜头也被电视台播出,于是有人误认为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鉴于同案犯有的另案处理,有的在逃,有的犯罪事实尚未找到受害人,忻州中院便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协调,让直接参与侦查的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军果然当庭翻供,几乎全部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声称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也出示了陈军被抓获后新闻单位所摄照片予以证实。侦查人员当庭作证,将案件侦破过程、抓捕过程、审讯过程等情况作了陈述,证实陈军头部的伤是在第三次抓捕时,陈军持刀拒捕被致伤,并将侦查过程作了详细说明。经过庭审质证,当庭查清了有关犯罪事实,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
在另一起刘冬梅故意杀人案中,五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庭就其自首情节进行了陈述,经过质证,被法庭采信。庭审后,刘冬梅说:“过去在公安局侦查案件期间做了笔录,但到底如何,我心里不踏实,现在他们到法庭上一说,我自首的情况就明白了,我也就放心了,这个做法好。”
忻州中院院长张炜对记者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规则的有力完善,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公安人员正确行使侦查权。通过对侦查过程的展示,不仅有助于搞清案件真相,同时也对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具有促进作用。控辩双方对这一做法均非常赞同。
让侦查人员认识到出庭作证的好处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一些法院在刑事诉讼个别案件的开庭审判时,曾经尝试过让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但由于唱“独角戏”,未形成气候。忻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张炜却在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十分不利于在审理案件中迅速及时查明事实,明断是非,有时甚至会对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产生滞碍作用。庭审中,一旦辩方提出自首、立功、刑讯逼供等问题,多数情况下法庭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当庭查清,有的群众由于不了解真相,容易只听一面之词,对侦查和审理形成误解。为了查明案情,法庭不得不休庭让公诉机关补充材料或法官亲自核实证据,不仅迟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补充的材料又不能当庭质证,客观性、真实性都受到影响。
怎样才能使公安侦查人员和有关方面在思想上认识到出庭作证的好处、在行动上积极配合法官庭审,并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张炜和法院有关人员经过反复思索和探讨,决定先从个案的审理上动员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入手,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出庭作证对规范自身的侦查行为、提高自己的取证质量和质证能力、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都有好处,从而激发他们自愿自觉出庭、主动配合庭审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的一致共识和共同遵守的统一制度。
陈军等13起案件的“试验”成功,消除了公安侦查人员的顾虑,赢得了各界人士的赞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赞同和上级领导的支持。该院在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半年多的基础上,在忻州市委、市政法委领导主持下,全市法、检、公、司四家终于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在全市推广,并从今年元旦起实施。
《若干意见》推进了刑事诉讼改革
《若干意见》在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相对沉默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取得重大突破。首次提出“诉讼安全”理念,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展示”,要求“建立完备的刑事诉讼档案”。《若干意见》规定对罪犯执行刑罚时必须对照诉讼档案验明正身,“情况核对无误,方可交付执行”。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服刑人员特别是死刑犯在刑罚执行中被偷梁换柱的任何可能。
张炜告诉记者,试行这一制度以来,该市法院刑事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大幅下降,无一刑事冤错案件。
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军教授认为:《若干意见》不仅具有多方面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若干意见》依据合法,有多处创新,提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统一、诉讼安全、控辩平衡等具有前瞻性的司法理念,比较好地实现了价值冲突中的平衡与选择。整个规定,都贯穿了正当程序的精神。同时,《若干意见》可操作性强,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忻州中院实行的做法很新颖,首先,侦查人员带头出庭作证可以为其他证人出庭起到好的表率作用,有助于改善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困境,。其次,有助于扭转我国的审前诉讼结构,是侦检一体化的有效探索步骤。过去,公安人员处于诉讼中的老大位置,认为侦查一结束责任便告一段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警察走向法庭,为法庭的公诉、审判服务,有效地改善了审前的诉讼结构。第三,从实际效果上看,有助于解决侦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等现象,有利于促进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