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单打独斗灭不掉执行难
哈尔滨北京法院转变执行理念 从孤军奋战到多部门配合联动 编者按
执行难是个有损于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又多年难解的老问题,为此,各地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然而,不容乐观的是,一方面,社会在探索解决执行难之路;一方面,阻碍执行的事件仍在发生。面对现状,如何更新执行理念?哪些措施更有效?请看本网今天这组报道。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造就执行难
摒弃执行工作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传统观念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社会联动解决
张哲
老赖五年躲债无人知限制出境措施显成效
早在4年前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徐慧(化名),最近终于看到了讨回债款的“曙光”。不久前,辽宁省丹东市边防站截住了为躲避债务而多年隐身国外的李强(化名)。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看守所,笔者见到了李强。“当我见到丹东市边防站给我转来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后,我一下就知道咋回事了。”李强每说一句都要发出“哎”的声音。
李强曾经是某公司的董事长,其公司在1998年与徐慧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一层盖板后就一次性支付徐慧工程款300万元,但李强的公司未按照合同付足工程款。2001年,徐慧告到法院,法院最后作出了调解书,要求李强的公司支付徐慧260万元。然而这边调解书刚生效,李强就不见了踪影。
徐慧的日子从那时起就再也没好过。为了支付工人工资,她几乎倾家荡产,还时时受到工人的围堵和威胁,有的人甚至要毁她女儿的容。对于这一切,李强称自己一无所知。几年来他在国外投资55万欧元建了厂,从护照上看,他往返于国内外很多次。
“通过对李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个执行案件的线索便很容易找到了,执行问题有望得到最终解决。”办案人员李相彬说。
威慑机制对症下药被执行人无法规避
限制出境,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个老难题,建立执行威慑机制“6+1”的措施之一。所谓执行威慑机制“6+1”是指: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委托调查;审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悬赏举报;公示;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包括出境)6个执行办法,加上与公安局、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
这个机制实施一年多来,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5年使用6个办法执行的案件共4043起,执行案件实结率同比上升了10个百分点。
为什么这些措施能起到如此大的效果,黑龙江省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捷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只有被执行人同意了才行。现在他拿着法院下达的委托调查令,获取证据就比较容易了。
“委托调查并不是万能钥匙,有时候要配合使用审计的方法。”袁捷讲述了这么一个案例:
2002年11月,我代理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方正县水务局、方正县财政局一案。由于对方是国家机关,我们去了不下二十次,采取了调查财产、查封、询问银行账号等措施,但是没有起到效果。他们称账上的钱是专项资金,我们当时一点办法也没有。
2005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采取了审计执行办法,委托审计机关对所谓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那些资金有的用来修车、有的用来饭店消费,根本不是专项资金。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对方再也拿不出有力的理由,最终执行和解了。
“以前代理被执行人的案子,招法很多,财产抵押、转移资金,或者告诉客户先出国避避,都能很容易地逃避执行。”袁捷坦言:“但现在有了威慑机制,我代理被执行人案子时,都会劝当事人,能还还是还了吧。”
袁捷说,其实劝他们还钱也是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因为,给举报人悬赏报酬、广告费、审计费,这些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都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赖账不还,这些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还有,“很多客户如果因为拒绝执行而被限制出境,很有可能损失与外商合作的机会”,“商人最在乎的是声誉,如果公示,就没人来和你做买卖了”。
有多年执行经验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隋春德告诉笔者,执行工作有4难:遇有特殊主体难、有协助义务单位难求、被执行人难找、拒不执行难追究。
“针对这些执行难的原因,我们对症下药,才出台了这6项措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旭民说:“我们拿出这些措施是经过反复论证的,所有措施都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做出的。”
多部门配合社会联动转变理念破解执行难
有这么一个案例,足以证明这6项措施对症下药的效果。哈尔滨市下面有一个县级市政府从1990年判决生效起,拖欠申请执行人邹某款项十三万余元。市政府换了几任领导,没有人愿意为政府偿还先前欠下的债务。2005年8月,法院在报纸上发布执行公示公告,要求该市政府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迫于各方压力,此案终于执行和解了。
“造成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行政干预,因此要破解执行难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行。”韩旭民说:“这是一个司法执行理念的改变,不要把执行当作法院一家的事情。”
从一开始光靠法律赋予法院的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来面对执行问题,到2004年,开始会同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打击拒绝执行犯罪,再到2005年出台的6个办法,充分调动当事人、律师、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审计、税务、工商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职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变了执行观念,运用对社会的联动破解执行难。
韩旭民说:“我们要摒弃执行工作仅仅是执行人员单方面行为的传统观念。执行人员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还需要其他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才能使6个办法充分发挥其打击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定义务行为的作用。”
“举个房地产案子来说吧,房产局有规定,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不能办理预查封。可是,如果不进行预查封,等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了,所有权转移了,就不能查封了。”隋春德说。“现在我们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专门与银行协会、规划局、房产住宅局、土地资源局、外事办、工商局等部门形成了会议纪要,这样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就有了依据。”
明确法院定位健全配套制度
对于哈尔滨市提出的社会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理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汪冬有着深刻的体会。他告诉笔者:“破解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执行难问题绝不是法院一家因工作不努力产生的后果。如果各项配套制度都健全,执行问题就不难了。”
汪冬认为,法院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要明确执行权的性质到底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行政权讲的是积极主动,依职权去执行;司法权是被动的,只能以当事人申请采取执行。”
“毕竟法院的判决是站在双方当事人中立的地位,如果执行法院判决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进行,可能带来的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汪冬说,对于有行政色彩的执行权应该交由政府去行使,让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协助执行,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摆脱不得不承担大量行政工作的现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六项执行办法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清问题,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通知书,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委托调查执行:
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下达委托调查令,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等证据
审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委托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专业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可积极执行的财产进行审计调查
公示
: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规避法律等违法行为进行披露,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悬赏举报
:对无法执行下去的案件,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涉嫌隐匿财产或隐居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共场所公告,实行悬赏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向举报人兑现悬赏承诺
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
通过限制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国旅游、住豪华住宅、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乘坐高档车辆等方式,使有执行能力而不欲履行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