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石溪 记者 张希)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确定为1600元/月。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记者从南京地税进一步了解到,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据了解,过去,南京个体户从业人员工资费用的扣除方法是: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费用在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可按实扣除,超出部分并入业主收入总额征税。对少数从事高科技或重体力劳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工资费用标准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每人每月500元以内按实扣除。扣除标准确实也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