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扰民问题两家起纠纷争执时发生殴打海淀公安分局对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依新法处罚公安首成被告
原告:伤者未做伤情鉴定被告:根据新法规定只要殴打、伤害都可进行行政处罚
本报讯
(记者哈建伟)今天上午,张先生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案开庭。 他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误,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附带行政赔偿500元。
据悉,这是首例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后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我4岁的孩子事发时因身体不好在家静养。一个有病的孩子怎么就会影响到别人?那天楼下的阿姨多次到我们家骚扰,我就报了警。”在法庭上,当天与原告发生争执的第三人张女士说。“后来他们上楼来,原告揪着我老公的衣领……”张女士冲着原告大声说,“你打折我的肋骨,公安局罚你500元我都觉得轻。”
被告方认为,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原告将张女士打伤,本应对其行政拘留,但考虑到其患有高血压的事实,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因此,他们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指出,第三人张女士的伤情证明只是医院的临床检查,并不是伤情鉴定,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此说法,被告解释说,根据以前的《治安处罚条例》,构成轻微伤才能进行行政处罚。而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要殴打、伤害,无论是否构成轻微伤,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当时进行了判断,没有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所以就没有申请伤情鉴定。”被告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
案情回放
张先生诉称,2006年3月15日晚,他与妻子到姐姐家玩时,遇到姐姐家楼上的邻居扰民。张先生等人前去说服制止,但后来双方发生争吵。
第二天当他与妻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时,反而被以打伤他人为由罚款人民币500元。
张先生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不经调查,利用职权违法处罚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