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4月19日电记者李天行报道:针对年初有媒体关于广西巨星涉嫌走私或偷逃关税的报道,4月18日,广西高新区管委会与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巨星”)在南宁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南宁海关经两个多月调查后所做出的“广西巨星不存在偷逃关税的行为”结论。 此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亦澄清称“巨星的设立及审批程序完全合法。”
自今年1月9日有媒体报道2005年5月24日一份直送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密函”告发富士涉嫌走私被媒体报道后,引来对富士及广西巨星广泛关注。“密函”指日本富士的贸易关系公司广西巨星“偷逃关税涉嫌走私,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进行非法生产,且其公司有违规审批设立之嫌”。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先进说:“有关报道发出后,广西和南宁相关政府部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即请南宁海关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全面核查,其间,南宁海关对广西巨星进口货物保管情况和公司生产和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抽验了相关的进口货物。”
他表示,在南宁海关的调查过程中,广西巨星始终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提供了各种备查资料,包括所有进口货物的进口相关单证,生产过程详细数据资料,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财务数据和账簿等。为了证实报关数据的准确性,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查机构中国检验验证集团广西分公司检验了广西巨星的有关进口货物的各项参数,检测结果显示广西巨星的报关面积符合实际面积。
此间,张先进向记者出示了2006年4月5日南宁海关出据的《南宁海关关于对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进口未曝光富士彩色胶卷的核查情况的复函》(南关函[2006]31号)。复函称“巨星公司进口未曝光富士彩色胶卷向海关申报面积属实,不存在偷逃关税的行为”。记者注意到该函提及“为换算海关报关单上需要填制的净重提供的单位重量面积比例5.027平方米每公斤有误……才造成折算结果错误。”
针对广西巨星“违规设立”等置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李建明副处长在会上表示,广西巨星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早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西巨星的设立及审批程序是完全合法的。”
他说,2004年7月广西巨星最初申报的经营范围为数码相机、未曝光胶卷、未曝光感光相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投资总额为9000万美元。预计该项目投产后其数码相机及其研发中心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属于鼓励类项目,广西发改委有权审批。
广西巨星董事长何震发在本次发布会上表示,该公司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一贯遵守中国各项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从未有过走私或偷逃关税的行为。个别媒体对广西巨星的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他同时强烈呼吁广大中国媒体共同为中国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合法经营的外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信心。
本次发布会南宁市市长助理、高新区主任、广西发改委领导及作为嘉宾出席的富士公司副总裁等到场。
南宁市高新区主任黄焕升称,“广西巨星成立一年多以来,一直严格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开展一切正常业务和企业经营活动,并依法缴纳包括关税在内的一切税收,截止至2005年年底,广西巨星已经实现销售收入6600万元人民币,上缴关税和增值税共计288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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