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一居民杭州旅游受伤,获赔数额比当地多4000余元
本报讯(记者徐春柳)“现在很怕执行难。”昨晚,家住海淀花园路的谢洋女士(化名)说,她两年前在杭州旅行时无辜遇车祸,近日当地法院按北京的伤残补助金,判肇事者赔偿。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记录,2003年10月16日,当地人孙卫国驾车经过杭州机场路,与同方向的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上的谢洋右手肱骨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卫国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洋等乘客无责任。
“都两年了,一直谈不拢。”谢洋称她今年年初将孙卫国等人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孙卫国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谢洋提出按照北京的标准来赔付伤残补助金,被告表示异议,因为如果按照北京标准,将多赔4364元。
4月11日,萧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谢洋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来赔付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判被告赔偿谢洋135942.22元。昨天,萧山区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唐先生介绍,在判决时,他们体谅到了北京的标准与当地有所不同。萧山法院运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对于谢洋来说很不公平。据当地媒体称,这在杭州法院还属首次。《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