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昨天,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没有人来认领,也没有人为其主张权利。当时救治死者的医院是否有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代位索赔的权利?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不能代位追偿。 但法院当庭却突破了这种规定进行了宣判,治病救人的医院获得了法律的救济。
车祸发生在去年3月14日午夜。荣有曼纸制品公司司机戴成昊到安徽送货后返回雨花台区。货车经过宁六公路龙山段时,撞倒一名老太。南京交警九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并把伤者送到江北医院救治。伤者昏迷8个月后死亡,而她的家属一直都没有出现。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这具尸体的确实身份。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12.2万余元。
谁来为这笔医疗费买单?江北医院决定委托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武源律师来打这场官司。武律师告诉记者,有损害就必有社会救济。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江北医院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必然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实际上这是在维持社会公平。被告是肇事司机戴成昊、荣有曼公司和保险公司。庭审中,第三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只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和相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原告江北医院无权起诉。
作为该案的代理人,武律师表示,这是一场特殊的代位求偿官司。因为代位权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人身损害请求权受到限制,不能作为代位来求偿。但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内容包括专属于人身的,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同时也包括不专属于人身的,如医疗费的发生,它是基于一个合同行为而产生的。因此,上述这起案子可以依据代位求偿的一个基本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诉求。
武律师说,事发后,交警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把伤者送到医院的,也就是说它依据了一个自然法则。作为医院不能拒绝。但医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承担了社会上赋予的义务或者职责之后,如果发生财产损失谁来填补?如果都没有人来填补,社会的平衡就会被打乱,社会秩序就会被破坏。这对医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合议庭经过20分钟的合议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过于狭隘。物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都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给付原告10万元,其余医疗费由荣有曼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敦生说,本案债务人死亡后,无法向原告履行,导致原告债权就存在着一种危险。那么原告也只有在债务人及其家属不在的情况下,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张审判长说,他个人觉得法律对这种案件实行一种特别救济,是实现社会的一种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