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关于“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的新闻出现在几家媒体上,还出现有关的评论,如“警察讯问为什么不欢迎律师在场”等。看了这样的新闻和评论,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和担忧:这一制度是否需要很高的警察支持率?假如很多警察不欢迎律师在场,这一制度是否就在中国得不到施行?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喜欢律师在场,这是能想象到的。 警察自然热衷于通过讯问方式破案,而且不断摸索出新的讯问方法,不希望他们的讯问方法受到任何方式的掣肘。而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警察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些方式就可能用不上,当然会影响他们所期望的讯问效果。
但是,律师在场制,却不能以警察是否喜欢作为依据。
设置律师在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防止审讯人员滥用公权力,侵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讯问对象的“律师在场权”,本身就是和警察的侦查权相对抗的。制约权力有两种方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以权利制约权力。律师在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权利,如果要问被制约者是否满意,绝大多情况下,得到的答案不会是肯定的。
而且,律师在场制之所以被提出,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有了迫切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警察刑讯逼供的恶性案件经常出现,杜培武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王树红案……在刑讯逼供案中,被刑问者有的被冤杀,有的冤受牢狱之苦,有的被讯问酷刑致残,有的甚至就死在讯问现场。为什么刑讯逼供案这么多?原因在于警察讯问的权力没受到什么监督和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讯问的方式是否合法就完全取决于讯问人员,如果讯问人员破案心切,或者求简图易,本身素质又不高、法纪意识不强的话,就有可能讯问时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所以,加强对警察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显得非常迫切,而律师在场制,从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看,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我们出台一个制度,要考虑的是为何而设,要使主目标清晰,围绕主目标而行事,没必要考虑那些无关紧要甚至不相干的因素,特别是不能让那些对主目标的实现起阻碍作用的因素参与进来。在我们的现实中的确有不少求全、求皆大欢喜的思维倾向。比如,有个地方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本是个好现象,但是本地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这项新举措的存在依据时,说:据对49个村的调查,村干部满意,群众也满意。这是什么理?对村干部监督,要村干部满意吗?
对于律师在场制,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这个必要,我们的公民欢迎不欢迎,因为这本身就是为公民的权利保障而设。至于警察的欢迎程度,应不是主要考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