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0日电 大庆市某大型企业出纳员李华先后挪用企业电费307万元,近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31岁的李华是大庆市某大型企业的出纳员。2005年9月,一位朋友对李华说:“你手中掌握那么多现金,不如咱们一起搞建筑。 你把钱拿出来先借用一下,等楼房盖好了,卖掉后再返还。钱咱们挣了,也不影响什么”。李华心有所动,于是利用负责经手、保管单位收缴电费的职务之便,以当月收缴的电费冲平上月财务账目的手段,将单位实收的电费款307万元挪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李华被检察机关传唤。此前,李华的单位在查帐时已将李华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向纪检部门作了交代,并与李华达成了还款计划。检察机关将以李华挪用公款建设的价值300余万元的25户楼房扣押,并返还李华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亦有悔罪表现,并已将挪用的公款如数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