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三位业主因没有收到商贸公司的正规发票,将该公司告上下关区法院。
2005年4月,个体业主李先生、姚女士等三人与南京某商贸分别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建宁路某市场内的三处摊位分别出租给三位业主经营使用,同时详细约定了年租金金额和租金的具体交纳期限。
据悉,法院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已正式立案。据介绍,开庭时法院将审查出租人到底有无开了正式发票以及出租不动产是否应该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