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20日讯 (通讯员 唐国德 冯庆书 记者郑野军)记者从市国税局有关部门获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从即日起,出口企业一旦发生“将空白出口退税单证交由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代公司、报关行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等七类行为,将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凡出现这些行为,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并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企业,在追缴退税款的同时,还要处以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这七类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出口实质上却是由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企业名义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