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沈宫轩)省公安厅、教育厅昨天出台《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同时具备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未受过刑事处罚等4个条件的驾驶员才有资格开校车,并为全省校车统一标志。
据介绍,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车型必须是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校车。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交管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交管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后方可执行。
为便于校车的确认和停放,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统一设计印制了校车标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交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