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帅勇 通讯员 谷孝秋 丁晓头)本报本月12日独家报道的“民政局起诉,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昨天上午在高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辩。原告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但被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特殊“维权案”开庭吸引国内众媒体
昨天上午8点,离开庭还有1个小时,本市各大媒体的近30名记者,就陆续聚集在高淳县法院审判大楼外。记者获悉,除了本市媒体,央视已于前天就派出记者抵达高淳县,上海东方早报等外地媒体也派出记者赶来旁听此案。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介绍说,这起特殊“维权案”经南京日报独家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新华社当天就转发了南京日报的报道。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广东卫视等全国近10家省级卫视给检察院打来电话,希望采访此案。上午9点,此案在高淳县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包括央视在内的12台摄像机对庭审进行录像。
争议一:
民政局是否有权替死亡流浪汉索赔?
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4年12月4日,县城居民李某因酒后驾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40多岁的外地流浪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死亡男子负有同等事故责任。由于始终没人前来认尸,导致事故后续工作无法进行。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理应提起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高淳县民政局举证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对民政局的这个诉求,肇事司机李某及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没有根据。他们均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不具备替流浪汉维权的权利和资格。李某的代理人解释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争议二:索赔额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算?
肇事司机的代理人向法庭举证说,民政局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替死亡的流浪汉索赔18万余元,不合乎法律规定。他们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但民政局认为,由于没人认尸,导致无法判定流浪汉的身份,他们对此只能按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庭审一直持续至中午12时许,由于被告方不同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庭审结束后,被告方代理人明确对记者表示,他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只要是他们该承担的责任,他们会承担。原告方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则称,他们在国内首次打这样的维权官司,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诉人们,就算是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他的人身权利也是有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