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花了两元钱坐的是空调公交车,乘客却享受不到等值服务,公交公司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违约?郑州市兰先生为此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到法院。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多收取原告的公交车费1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去年11月19日,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的兰先生在大学路乘坐了K906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投了2元钱,并索要了车票。
在乘车过程中,兰先生发现公交车并没有打开空调,车上很冷而且空气浑浊。“我当时要求司机打开空调,司机竟说水管还没有接上,后来司机又说天气不是太冷,还不到开空调的时候。”
兰先生说,后来他问了气象台,得知当天的气温最高为12℃~14℃,最低温度为3℃,人体舒适度为-2级,人体感觉较冷。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兰先生称,自己上车投币并索要乘车凭证后,就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既然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向乘客收取了两元空调车费,就应当提供空调开放的服务,乘客有权享受应有的空调服务。
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就少了空调服务这一应有的服务项目,显然公交公司对收取两元空调车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法庭上,兰先生还提出,空调公交车不能只收费不服务。
如果空调车不开空调,其成本的消耗就会随之降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收费标准也要相应降低,按普通车收费。
据此,兰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交总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责令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在不开空调时按普通车价收费,并赔偿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费。
而被告代理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法制室的徐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取两元公交车费是依据郑州市物价局2000年3月20日关于K906路空调车专线车票价格的批复。并说,空调车具有综合性,比如空调车本身还具有成本高、装备好、坐人少、乘坐舒服等特征,有空调只是一方面,因此收取的两元费用合情合理,符合服务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调车,被告收取乘车费后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其开放空调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及3元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费。
采访中,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道兴认为,该案件有普法、教育作用。公交公司在服务方面如果提前告示一下乘客,也许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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