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规定出台7月1日起——
事业单位员工将享工伤险
执行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工伤认定以2005年12月29日为界执行不同的规定
本报讯
(记者荆浩)有关部门上午发布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今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一类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0.5%执行。
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伤致残人员和因工伤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动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2006年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