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气之下,是不是什么保证书都可以签?
昨天,云南保山市施甸县一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内,出现了有趣的一幕:一对新人办理完婚姻登记手续,并签订了《婚礼交通安全保证书》之后,才领取到了结婚证。这是保山市施甸县交警大队在全省首开先河的一种根治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宣传措施。
(据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婚约之上,捆绑着“交通安全保证书”,无论有着多么堂皇的善意,在制度上都是不妥帖的。即使是广泛的合法的约束,也不大适宜趁着喜酒强迫新人签字。
结婚登记只要履行国家的法定程序,就应该给予办理。假如新人拒签《婚礼交通安全保证书》,婚姻登记处当然也没有理由不予发放结婚证。保证书是一种温柔的要挟,但再温柔也是要挟,这样的事情,要挟不得。
如果交警大队出于宣传目的捆绑上《婚礼交通安全保证书》,那么依此类推,卫生局就可以捆绑上《婚宴卫生安全保证书》;环保局就可以捆绑上《婚礼噪声控制保证书》,地税局就可以捆绑上《依法纳税保证书》等等。
关于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有约束,法律的规定不仅在婚礼上有效,在所有的生活中都应该有效。比如交通安全,交警大队完全可以以温馨提示的方式给新人发放宣传单子,可以采取让新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醒新人操办喜事时的注意事项,而没有权利强制新人签保证书之后才给人发放结婚证。
比如婚礼的交通安全,只要及时提醒就可以了,签不签交通安全保证书都要负应该负的责任,不去负不应该负的责任。这种保证书式的行政强制,即使没有什么害处,从程序上讲都是不合法,算得上是温柔的强迫,使不得。根治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在宣传和提醒,善意的要约也要走合法的道路,不能因为是善意就那么理直气壮,以为自己是美丽的陪嫁就牛气哄哄,实在开不得这个头儿。◎欧恩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