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猝死家属两日才见到遗体 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两千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天法宣)因医院违反将病人遗体推迟送往殡仪馆的口头协议,导致家属寻找两天后才见到亲人遗体。为此,家属诉至法庭,向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西的一家知名医院索赔奔丧费11328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案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家属住宿费交通费计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而对家属质疑伤害死者遗体的说法,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病者猝死 家属两天后方见遗体
2004年3月25日,死者张某因病被送至位于黄埔大道西的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4月3日8点30分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肺动脉内血栓形成并栓塞所致的猝死。
法院审理查明,4月3日上午10时左右,死者家属与院方达成口头协议,延迟至下午6点至晚上8点左右将遗体运到殡仪馆。但由于院方内部沟通的原因,导致张某的遗体在下午4时34分即被殡仪馆拉走。
下午6时许,接院方通知找不到张某遗体后,死者家属报警,警方在太平间内未能找到遗体。经与院方两天的协商,4月5日上午9时左右,死者家属到殡仪馆见到了遗体。
死者家属认为,院方故意剥夺家属的探望权,造成家属更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索赔增加的奔丧费用约11328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家属质疑 遗体头部为何出现外伤
据家属称,4月5日见到张某的遗体时,发现其在额头、鼻梁窝、右耳朵、太阳穴等五处有明显钝伤,留有明显血痂,家属当即要求院方拍下遗体的照片。据死者妹妹张某芳说,4月3日7时15分,她见到了在抢救中的张某,并没有任何外部创伤。
法院查明,在殡葬接运业务登记表上备注表明,尸体颈部、面部发黑,额头有伤,并有医院运尸工谢某的签名确认。
因此,死者家属认为,院方故意伤害张某的遗体,直接侵犯了张某的遗容、遗体,造成家属精神痛苦的再次升级,应当对家属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院方回应 挫伤属正常不构成侵权
对于死者家属的诸多质疑,特别是认为死者遗体被侵害一说,院方给予否认。
院方指出,2005年6月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尸表额部见少许皮肤挫擦伤,解剖及组织学检查未见颅脑损伤,张某符合因肺动脉内血栓形成并栓塞所致的猝死。
院方表示,依据客观的法医鉴定结论,死者遗体只是表面挫伤,属于一种正常猝死。依此,足以证明院方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也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伤害死者遗体缺乏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院方理应通知家属见张某遗体,而且双方也达成了口头协议。由于院方内部原因,导致家属本应在死亡当天即4月3日见到遗体,却一直拖到4月5日才在殡仪馆见到遗体,两天内所增加的费用应由院方支付。
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住宿费交通费合计92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于院方是否伤害死者遗体,法院认为,死者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死者遗体是由院方故意伤害的,因此对家属的说法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