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娃家属医院“安家”讨说法
到昨日,来宜良的夏杰夫妇一家6口以昆明市儿童医院为家已近9个月了,上周五,因儿童医院实施病房改造,夏杰夫妇一家所住的病房变得四面通风,但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坚守在医院,并在医院办公区的四楼走道内又临时建了一个“宿舍”,令儿童医院苦不堪言。
夏杰夫妇一家之所以呆在医院不肯走,是因为他们认为医院应该对自己8个月的儿子左眼失明一事负责,尽管医院和卫生部门多次建议他们通过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可他们还是认为住在医院才不致于让他们在谈判中处于弱势。
患者一家安家医院办公区
在昆明市儿童医院办公区四楼的走道两侧,原本放有多条沙发,供前来办事的人休息,如今,有两条沙发被拼到一起,上面放在被子、晾着婴儿的尿布,下面还放着脸盆等洗漱用品,俨然成了一个简易宿舍。
夏杰夫妇和他们近9个月的儿子住在这里已有近一个星期了,此前,他们一直住在医院新生儿科的住院部,一家6口以住院部的一间病房为家已有8个多月了,可上周五的时候,因医院对那间病房实施改造,原本的“家”变得四面通风,凉叟叟的。对于医院的改造施工,医院说是早在计划内的事,但夏杰夫妇却认为这是医院为撵他们走而采取的措施。为了显示自己一家和医院角力到底的决心,夏杰干脆带着妻儿将家安到了医院办公区的四楼,让77岁的母亲和93岁的岳母继续留守在住院部的病房内。
“不给说法决不搬走”
“这一家老小为什么要住在医院里呢?!”近段时间来,儿童医院住院部的患者、患者家属以及不少到儿童医院办事的人都有着这样的疑问。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去年7月30日来自宜良汤池镇的夏杰夫妇在宜良县妇幼保健所生下了小永(化名,孩子因出生后一直住在医院,至今尚未取名。),不到5天时间,小永就出现高烧持续不退。8月6日转进了昆明儿童医院。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败血症、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等多种病症,并被送进重症区隔离救治。
夏杰说,一个月后,医院告诉他们孩子其他病症已治好,只是左眼已失明,不能再恢复视力了,并说这是天生的,是从母体带来的细菌感染的并发症。得知儿子这一病情后,夏杰夫妇曾带着儿子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检查,但医生告诉他们已经太晚了,如果早一点送去也许还有救。夏杰说,从上海回来后没几天,儿童医院的医生告诉他,孩子的眼睛只能这样了,并让他准备出院。
“我儿子送到医院治疗前,眼睛还是好好的,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这样的事,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我们发现问题后,想要查看病历和封存病历,医院却以需要各种证件拒绝封存,还私自篡改了病历。如果不给我们一个说法的话,我们就将一直住在医院!”昨日,夏杰坚定地说。
院方建议依法解决纠纷
夏杰所要的说法,明确在经济上就是要求医院赔偿他们25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患者家属的这一赔偿要求,院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均达不成一致。为此,院方及卫生部门曾多次建议夏杰夫妇走正常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医方认为,小永左眼失明,是其住院前所患疾病引发出的并发症导致的后果,虽然这种并发症从理论上来说发生机率很小,但发生在小永身上后,这种机率就变成了100%,谁都不愿看到。医院还说,早在为小永进行治疗的时候,院方就已意识到了小永所患疾病的复杂性,专门请来附一院、附二院、省红会医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小永实施救治,但还是没能避免这一并发症的出现。
医方认为,小永最终出现失明,并非是医生的失误所致,医院已尽到了全力,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夏杰所提的篡改病历一说,医方表示绝不可能,并说,如果病历篡改过,或是事后加补过,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医院的钱是国家财产,并不是医院想赔多少就可赔多少,如果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判定,认为医院该对此事负责,该赔钱,那我们决不含糊!”儿童医院党办相关负责人的这番话表明了医院处理此事的态度和立场——协商已经不可能达成一致,夏家人还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医疗鉴定,二是向法院起诉。
安家讨说法令医院无奈
据了解,尽管院方和卫生部门曾多次建议夏杰夫妇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但夏杰夫妇最终还是选择并坚持安家医院讨说法,此举令医院痛苦而又无奈,同时无奈的还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儿童医院办公室的蔡主任这样诉说了医院的痛苦:患者一家6口现在已经把医院当成了他们自己的“家”,吃喝拉撒全在医院。特别是行政办公楼的四楼,是所有的行政办公的集中地,先不说影响了工作,重要的是医院财务室就在四楼,小孩家里人隔一段时间就闹一次,引来许多围观的人,在人员混乱的情况下,财务室的安全很难有保证。有时医院要召开会议,小孩的父母冲进去就砸东西,每天上午上班,小孩父母仍睡在沙发上,上级领导来检查时,他们根本不知道该如何解释。医院领导要出门,都被拽住不放,现在为了避免纠缠,连院长的办公室都搬到了其他地方。
医院的清洁工张师傅讲,她负责整幢行政办公大楼的卫生,现在最难打扫的就是四楼,每天早上她首先看到的是小孩拉在地上的屎尿,各种塑料袋和快餐盒更是扔得满地都是。
医院党办的有关工作人员这样诉说了医院的无奈:“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多次建议对方走司法程序,可对方就是不理,我们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可公安机关来了对方又不打不闹,构不成触犯《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也称拿他们没办法。”
这样的无奈时常发生
对于儿童医院在解决和夏杰夫妇的纠纷时所面对的尴尬局面,昆明市卫生局和西山区卫生局均表示无奈,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的工作人员均认为,夏家的做法实际上已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但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能做的只是组织调解、尽量劝说,建议对方依法解决纠纷,但对于对方采用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院确实无能为力,不能对对方的这种行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那么,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事情上,又可以做些什么呢?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的工作人员不无抱怨地说:“能够采取强制措施的只有公安机关,可人家说他们也不好处理!”金碧派出所的民警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说:“在医疗责任认定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也确实很无奈,人家的孩子眼睛失明了,在医院讨说法,难道连这样的行为都不允许吗?!”
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事,各家医院时常都会碰到。“当患者采用这样的行为来解决纠纷时,最后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是不是以医院让步收场?”当记者问及这样的问题时,这位工作人员说:“最终的结果多是双方都做出让步。”
相关法规成空文
据了解,解决类似纠纷的途径有3种,一是协商,二是医疗鉴定,三是向法院起诉。在采访此事的过程中,虽然许多人均表示同情夏杰夫妇的遭遇,但他们同时认为夏杰夫妇的行为确实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面对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干扰时,有没有相关法律可做为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呢?答案是有的,但操作性却不强。
2001年,卫生部和公安部曾联合发出保护医院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通知,在这一通知中有着这样的规定:A、患者和家属应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寻畔滋事。B、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一是:在医疗机构内寻畔滋事的。情形二是:其它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2002年,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虽根据公安部和卫生部的上述通知已下发过类似的通知,但内容和卫生部、公安部的这一通知大同小异,并无更具体的细化。
而于去年3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保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相关规定却是这样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保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此类规定或通知,卫生系统和法律界的人士普遍认为,缺乏对程度、行为的细化,缺乏处理、处罚措施的细化,对于轻微的扰乱行为来说,更是基本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首席记者 宋建波 实习记者 许军强 文 唐林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