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是国家乙类传染病。截至1995年,全国12个有此病流行的省份中,5个已消灭了此病。但目前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依然形势严峻,受该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7个省份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较严重。
为了加大防治血吸虫病的力度,2006年4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3号国务院令,公布《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对人畜粪便加强管理
记者: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请问在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如何把握?
法制办负责人:制定本条例,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我们在立法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二、遵循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规律,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联防联控,做到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三、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措施相结合。安排实施农机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林业工程和水利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考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四、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
记者:条例为何提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
法制办负责人:通过几十年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我们认识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因素。条例突出规定了有关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的制度:
一、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的粪便的管理。规定:(1)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2)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3)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推行对家畜舍饲圈养,加强对家畜粪便的管理。规定:(1)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2)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3)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严格管理“有钉螺地带”
记者: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过去一直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对此,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杀灭钉螺,目前依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条例重点加强了对有钉螺地带的严格管理:
一、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
二、对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加强管理。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同一水系应联防联控
记者:实践证明,在地理和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实施有关防治措施——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药物杀灭钉螺等,非常必要。条例对此如何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条例明确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免费对农民提供基本预防药物
记者:刚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体现?
法制办负责人: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和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措施:
一、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三、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