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员
说我们行动迟缓,那是不了解消防队
昨日,本报报道了镇巴县一服装店发生火灾,一对母女失去生命一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在痛惜之余,纷纷追问谁该为两人的丧生负责?到昨日下午,镇巴县公安、安监、纪检等部门对事件过程、原因的调查和善后处理还没有完成,但记者调查发现:当地群众消防知识匮乏,当地财政对消防工作投入不足,在消防方面有很多工作有待落实。
消防知识缺乏 导致丧失自救机会
镇巴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胡强毅说,初步勘查认为,小芳店铺是由于电熨斗没有断掉电源导致了火灾的发生,这违背了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再假设如果小芳看到起火时,当即紧贴地面爬到店门口将卷闸门打开,也许可以逃生。或者后面的窗户装有可打开的防护网,也是一条逃生通道,但是由于消防知识的缺乏,自救的机会都丧失了。
据一位消防队员介绍,当日他接到报警后迅速和其他队员前往救火,作为消防队员,大家都尽了最大的努力,面对简单的防护网,因没有破拆工具无法打开,大家真是十分无奈。当大火被控制后,消防队员在没有防火服和防毒面具的情况下,几次冒死冲进火场里救人。有群众说他们行动迟缓,能力不足,那是不了解消防队的具体情况。消防队员进入着火店铺救人时,连基本防护服和防毒面具都没有,捂在脸上的湿毛巾还是向周围群众借的,更别说有其他的消防工具了。
走访10家店铺 都无消防设施
昨日,记者在镇巴县城随机走访了10家的临街店铺,发现无一例外都没有任何消防设施。
在发生火灾的海壕街,走访的6家商铺都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其中5家都是前面经营后面住人休息的商铺,格局形式同发生火灾的小芳店铺一样。“如果发生火灾,前面卷闸门打不开,怎样能逃出去?”“出不去,我们这后面连窗户都没有。可是没想过会着火的!”几乎店主人都是这样回答。
一家服装店里,当记者询问女老板有没有灭火器时,她很奇怪地反问,“灭火器?干啥用啊?”
在县城海河街、新街,记者走访的4家商铺都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店主们大多认为,不会发生火灾吧?
人们在血的教训面前有所反省,就在这几天,在发生事故的附近几家店铺,店后面的窗户都改装成可以开启的防护网。
专家观点
消防工作没做好,政府就没尽到职责
一场很小的火灾,因为中转的接警程序、落后的消防设施、不配套的城市建设,救援人员眼看着母女二人命丧火海。法学专家认为,悲剧的一个主要责任是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
西北政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袁建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当地人民政府的一种职责,如果消防工作没有满足当地社会发展的这种需要,就是没有尽到这种职责。
在这次事件中,消防救援工具的缺失可以说是造成母女二人失去最后生存机会的主要原因。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意思就是当地政府在组建专职的消防队伍之后,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没有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人员肯定无法完成消防救援工作。
行政不作为简单分为完全不作为和做了但是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执行两种情况,在这次事件中,当地政府为消防队配备了消防车,但是没有配齐其他相应的消防设施,就是“做了但是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
袁建平说,这是一次多因一果的事件,还有其他原因造成了事件的最后结果,比如城建人员掩埋消防栓涉及违反《消防法》,接警系统的迟滞,当地公安部门负有责任等,在追究事件责任时都要予以考虑。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赵云峰 董晓明 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