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晨报报道的“借精生子媳妇与公婆房产纠纷案”昨天下午3点在南京市秦淮区金陵路社区居委会门前二次开庭,不少社区居民参加了旁听。
新闻回顾
去年5月20日,张小军去世前写下一份遗嘱,以自己重病期间妻子不尽照料义务为由,作出以下决定:“1、现 儿子张盼盼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某号602室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
正是这份遗嘱,让婆婆李桂芳与媳妇于莉产生了极大矛盾。婆婆李桂芳坚持认为,根据儿子遗嘱,房子应由她与老伴继承,媳妇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无权再住在房子里。于莉则认为,儿子虽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是父子关系。按法定继承关系,儿子和她应有权继承房产。去年12月5日,于莉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因婆媳无法达成和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这场婆媳之间的房产之争昨日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二次开庭。
婆媳相争一
丈夫死了生育权谁决定
“婆媳矛盾表面上是在张小军死后,其实矛盾原因是发生在张小军生前。”庭审中,婆婆李桂芳的代理律师一言道出了婆媳相争的关键。
李桂芳向法官和街坊哭诉,媳妇于莉嫁过门前,连个城市户口都没有。嫁给儿子后,全靠儿子开马自达养活。儿子癌症晚期住院期间,于莉执意要将病危情况告诉儿子,实际是想逼儿子死。李桂芳称,儿子死后,媳妇坚持要把人工授精的孩子生下来,实际就是想借孩子分房产。
而媳妇于莉说,丈夫张小军得癌症去世后,婆婆李桂芳让她把肚里的孩子打掉,原因是孩子不是自家的孙子,生下来后不好办。“我听了婆婆的话到洪泽医院去打孩子。”于莉称,“医生告诉我,我都40多岁了,是高龄产妇,打掉孩子有生命危险,我才没有打掉孩子。”
于莉的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新志表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张小军既然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一旦人工授精成功,他和他的家人就不能单方决定堕胎,否则就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生育权。
婆媳相争二
人工授精的孩子有无继承权
“我儿子死前有遗嘱,房子应按遗嘱继承定。”婆婆李桂芳表示,张盼盼虽然名义上是自己的孙子,但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从来没叫自己一声“奶奶”。更何况房子的来源是家里祖房拆迁分的使用权房,当初出资购买房子时,她与老伴出了2/3的房款,按出资额算,他们应享有2/3的权益。儿子在遗嘱中已把所享有的部分赠与他们,根据遗嘱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和媳妇不应享有继承权。
“哪有父亲不认孩子的道理?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我要求按法定继承来分割房子。”媳妇于莉反驳。她说,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儿子才1岁半,现在没有生活来源,孩子虽然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她请求法庭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虑。于莉认为,丈夫张小军自书的遗嘱无效。她说:“我儿子也姓张啊,张小军不能取消无生活能力的儿子的份额。”
庭审法官
人工授精之子享有继承权
昨日,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但在对遗嘱效力认定时,此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张小军否认妻子于莉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儿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带来了一个法律疑难:目前我国对人工授精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无法可依,导致这方面的纠纷产生,理论界争议不断,这是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秦淮区法院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唯一可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该复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小军生前与妻子一起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张盼盼的父子关系。而张小军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了张盼盼的亲子身份,该遗嘱应为无效。
秦淮区法院判决,所有房产归于莉所有,孩子张盼盼享有全部房产的1/6。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1/3,于莉按19万余元的房产评估价,补偿公婆4万余元。
旁听居民
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是人!
听到法官的宣判,于莉眼眶红了。金陵路社区的街坊邻居也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议论。“判得好!人家孤儿寡母的,不容易。”“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是人。”“我们知道了,也不会歧视孩子,反而同情他。”旁听的邻居们说。(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