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4月20日专电(罗念初 邓苏勇)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私架电缆线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融安电力公司依法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13596元。
1998年10月,融安县板榄镇里鸟村乐江屯的兰勇、兰涛兄弟因油榨房用电,用旧电缆架设了一条三相电源输送线,这条电缆线通过唐双和唐寒冰兄弟的屋后菜地上空。2005年8月4日清晨,唐氏兄弟的母亲石凤鲜到自家屋后菜地时,不慎接触到断落在地的电缆线而导致身亡。
事故发生后,唐双和唐寒冰曾找兰勇、兰涛兄弟和融安县电力公司协商赔偿,他俩与兰勇、兰涛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融安县电力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兰勇、兰涛兄弟擅自架设电缆线,这一线路的产权不属于融安县电力公司的财产,发生事故应由产权人兰勇、兰涛负责,融安县电力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勇、兰涛为节省资金用旧裸电缆线输送电源,在长期使用中未注意安全检查及维护,致使电缆线断落,造成石凤鲜触电身亡,兰勇、兰涛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赔偿总额70%的民事责任。融安县电力公司是电力主管部门,电力是一种无形危险物,融安县电力公司对用户用电安全负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其对兰勇、兰涛擅自架线输送电源,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但未尽监督管理职责,甚至还默认其长期使用。对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融安县电力公司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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